当前位置:首页 > 机构设置 > 管理服务 > 财务处 > 正文

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

发布人:超级管理员 来源:本站 发布日期:2013/1/3 浏览量: 【字体:

学校各处、室、系:

根据市财政局《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》(渝财库[2008]34号)和市财政局、监察局、审计局、人行重庆营管部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》(渝财库[2011]27号)以及重庆市农委关于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专题会议的精神,经学校研究,决定在学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关于公务卡

(一)、公务卡是经单位审核确认、以职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、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。公务卡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。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(二)、公务卡实行“一人一卡”实名制管理。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。

(三)、公务卡存款(溢款)无利息。

二、办卡范围

截止20121130,学校编制内全部在职职工。

三、办卡银行

重庆银行。由于学校正在向重庆银行办理新校区贷款,所以选择重庆银行为办卡银。重庆银行在永川有营业网点。

四、公务卡的办理

(一)、提供办卡资料

1、职工个人填写办卡申请表。又各处、室、系组织本处、室、系的职工填写。

2、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面)一张。

3、以上资料收集完成后由各处、室、系集中交到财务处。

4、办卡资料收集在本学期放假前完成。

(二)、申请办卡

财务处将办卡资料交银行统一办卡。

(三)、公务卡启用

本人凭身份证在银行柜台启用。

五、重庆银行公务卡的有关情况

1、免息还款期57天。

2、免费开设了交易短信通知功能,还开设了透支款项到期(最后还款日前5日)还款短信提示。

324小时挂失服务热线电话400-70-96899

4、可透支取现,本行取现免收手续费,他行取现1%手续费,最低10元。(从取款当天按每天万分之五计透支利息。)

5、享受溢缴款提取免手续费:终身免收年费;免收短信服务费;免收挂失手续费;免收补卡费;免收到期换卡费;免收重置密码费等优惠。

五、公务卡结算

(一)、学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:校级干部5万元,科级干部4万元,一般职工2万元。

(二)、学校从201331日起开始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。

(三)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,学校职工支付办公费、印刷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招待费、水费、电费、交通费、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,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。

(四)、会议、采购、印刷等可后付费的大额费用支出,仍按学校财务开支报销办法规定经审批后由学校财务转账支付。

(五)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,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公务借款。招生借款等大额借款,办理借款手续,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到个人公务卡上,不再借支现金。

三、公务卡使用及结算报销

(一)、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后,公用经费支出报销的审批程序不变。

(二)、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,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。

(三)、持卡人在购买商品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,凡具备刷卡条件的,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,用公务卡支付,并取得发票、刷卡POS单回单位报销。(注意:刷卡POS单连同发票一起附在费用报销单后面。)

不具备刷卡条件的,使用现金结算。

(四)、经办人员将复核审批后的费用报销单据送交财务并登记“重庆市农业机机械化学校公务卡结算报销单据登记薄”,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注验收确认意见,再将费用报销金额转账支付到职工公务卡上。

(三)、学校财务在收到公务卡结算报销单据后,原则上每周两次办理转账支付手续。

(五)、职工报销公用经费支出,无论公务卡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,均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个人公务卡,不得领取现金。

四、使用公务卡责任

(三)、公务卡具有一定的免息还款期。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公用经费支出后,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,按时还款。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,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等责任,由持卡人承担。

(四)、公务卡原则上不准透支现金,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,透支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。

(五)、新增职工和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,由学校财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办理公务卡申办或注销手续。

(六)、办理或使用公务卡的相关要求,请参阅《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》(渝财库[2008]26号印发)等文件规定。

 

 

 

20121130

 

相关链接
友情链接: 教育部重庆党建网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人民政府
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 版权所有 邮编:402160 学校地址: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号 学校电话:023-49804526 传真:023-49803989
技术支持:讯迈科技 渝ICP备05000736号

渝公网安备 50011802010312号